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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毁他人坟墓惹官司
    2009-04-27 15:53:59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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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陈潇  钟洁  邵芙利  昨(19)日,笔者获悉,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擅毁他人坟墓而引起的人格人权纠纷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私自毁坏他人坟墓而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何某相应的经济损失1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5年腊月,仪陇县人何某的丈夫去世,为妥善安葬死者,何某及家人便与死者的叔父宁某商量,将其坟墓修建在两家承包责任地的交界处,并征得其同意后占用宁某家的部分责任地。2008年宁某去世,其儿媳黄某因与何某一家有积怨,便擅自将何某丈夫的坟冒推倒、坟墓推平,并种上庄稼、浇上大粪,经村干部多次调解,黄某都不予理睬,何某便将黄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坟墓作为公民建造用于怀念逝者的地方,其建造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坟墓具有明显的人格象征意义,被告人黄某擅自损坏他人坟墓,不仅对死者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死者及亲人的人格,是对其极不尊重,致使原告一家精神遭受损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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