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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嫌钱少上门抢劫 男子刀捅他人被判死刑
    2011-08-11 18:49:47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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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因为嫌弃100元的嫖资太少,就持刀进入嫖客的房内行凶并抢劫杀人(本报曾报道)。昨(20)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仪陇县这起轰动当地的“1·2”命案宣布一审判决,三名当事人被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蔡某被判处死刑。

      身为“80后的”蔡某是营山人,通过网络交友,他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女友袁某,两人同居后,又认识了在仪陇县居住的无业青年龙某。2009年底,蔡某将袁某带至仪陇县新政镇租房生活,并介绍袁某到发廊从事不正当交易,他和龙某则靠袁某所得生活。

      2010年1月2日晚9时许,仪陇人郭余(化名)在新政镇办事下榻宾馆居住,觉得无聊就给之前与自己发生过关系的袁某发短信,让其到房间陪他。正在喝酒的蔡某和龙某见“生意”上门,就一起乘摩托车送袁某到宾馆指定的房间。袁某与郭余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收取100元离开。不料,在宾馆楼下等待的蔡某却嫌袁某只收了100元太少,提议再去要钱,若不给就“收拾”对方。

      在蔡某的威逼下,袁某骗开房门,龙某持刀进入房内要郭余再拿钱,随即蔡某也进入房间与龙某一起对郭余拳打脚踢,龙某抢走郭余手中的钱包后,将钱夹内800余元现金拿走。郭余表示不满,蔡某即从龙某手中夺过尖刀,向郭余胸部和大腿各刺一刀,三人匆匆逃离。经鉴定,郭余系被他人用锐性利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上叶及主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大量失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轰动,同年1月4日,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1月6日,蔡某、龙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袁某作案后未满18周岁。今年7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宣布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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