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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首例“醉驾入刑”被告人受刑领罚
    2011-08-11 18:47:31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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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8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县查获的首例醉驾违法行为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田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投一个月,并处1000元的罚金。

        2011年6月2日20时至24时,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南充市交警支队的部署,在县城内组织开展了集中清查酒后驾驶专项行动。22时15分,教导员何家胜带领民警在滨江大道巡逻时,田某(男,45岁,仪陇县人)驾驶长安车从滨江大道向松海路方向行驶,何教导遂带领民警唐鹏上前例行检查,发现田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随后田某又被带到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3ml,然后送到南充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鉴定结果为124.6mg/100ml。6月7日,我队将田某醉驾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呈请对田某实施逮捕。

        目前,田某表示认罪服判。同时,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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