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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出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0-08-24 22:56:02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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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汪江洋)近日,仪陇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并出台了《仪陇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仪陇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办法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以规范管理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水上水下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和服务,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与维修,航道、港口建设、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效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该办法分为总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及通航保障,渡口管理,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附则等8章内容,明确了乡镇政府、所设置的管船机构、县安监部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封闭水域的管理机构、县公安机关、县海事管理机构、县渔政管理机构以及农业、建设、旅游、环保、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职能职责,以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通过深化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和部门履责、人大监督的安全机制,建立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体系,政府指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的应急救援机制,涉水部门协调机制,库区蓄放水机制,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水上交通安全规范化管理。
          该办法规定,在电站上游按大坝宽度2.5倍处两岸设置禁航标志、水面浮筒。除县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及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渔业船舶、自用船舶、游乐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航行规定,自用船荷载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航行、作业;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水库、湖泊从事经营性漂流活动。船舶进出港口应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客、渡船定期签证期不超过1个月,货船定期签证不超过3个月。
           该办法明确,在航道、港口水域内进行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工程建设、航道养护、大型体育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水域安全的,应当在事前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道通告。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禁渔期内采砂取石,确需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的船舶,在水务部门审批前,应经当地航务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并按批准的水域范围作业,不得恶化通航环境。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同时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和检查,在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权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实施处罚。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最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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