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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定性:属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9-12-21 09:21:30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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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家砖厂签合同,欲操控价格
        工商局定性:属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报讯  邓超  贾远林  12月1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件因不正当竞争被行政处罚案件。
        据了解 ,2007年8月,该县复兴片区10家砖厂在杨某的召集下成立了复兴砖厂协会,共同签订了《复兴镇10家砖厂成立砖厂协会的合伙经营合同》。为了控制产量借以提高砖价,协会成员约定:向某等3人的砖厂停产一年,协会对停电损失、停火补助等费用一次性进行补偿;10家砖厂所生产的砖必须交协会销售,绝不允许自行销售,否则将处以罚款;协会统一规定页岩砖的销售价格。
        该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迅速立案调查,很快查清此属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对向某处以3万元罚款,对张某、章某各处以2万元罚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行政处罚的3人拒不全部履行交纳罚款义务,工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位行政处罚相对人当庭缴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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