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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继子要夺后妈继承权……
    2009-12-10 19:07:12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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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再婚夫妻,共同生活了二十二年后丈夫逝世。为遗产分割问题,78岁的后妈把三个继子告上了法庭。
        老伴去世 遗产分割起纠纷
        现年78岁的邱老太是仪陇县阳通乡马台村人。1987年10月26日,她与营山县邮政局退休职工邓先生登记结婚。由于均系再婚,两人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共同生活期间,彼此恩恩爱爱、相亲相伴。今年10月3日,邓先生因病去世,留下存款17600元和单位解决的一次性抚慰金若干。
        料理完老伴的丧事后,邱老太拿着老伴留下的存折到邮政储蓄所取款,工作人员却称不能支取给她,原因是存折主人邓先生已经去世,而邓先生与其前妻生育的三个儿子数天前已向邮政储蓄所提出过书面申请,明确告知除非他们三兄弟同意,不准任何人领取邓先生的存款。
        三个继子 众口一词不愿给
        邱老太找到三个继子理论,孰料三个继子众口一词地说:“你与我爸结婚时,我们三兄弟均不同意,况且当时我们早已参加工作多年,你没有对我们尽一天抚养义务,如今我们三兄弟年龄最大的已经62岁,最小的也已59岁,今后养老也需要用钱,所以父亲的存款理所当然莫你的份。”伤心之余,邱老太又到邮政储蓄所进行交涉,储蓄所认为存折的主人已经病逝,几个继承人对作为遗产的存款如何分配出现争议,在达成一致意见以前,不便为邱老太办理取款业务。
        无奈之下 后妈起诉至法院
        无奈之下,邱老太于10月20日起诉至营山县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亡夫邓先生的遗产。立案庭庭长刘苍对该案高度重视,当即指派立案调解中心周斌法官进行诉前调解。周斌法官一边为邱老太端茶让座,劝慰其不要着急,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一边耐心倾听邱老太的陈述,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随后,周斌法官通过多方打听,先后将邓先生的三个儿子通知到法院做调解工作。三人的情绪非常抵触,对调解工作极不配合。周斌法官没有气馁,他翻开 《婚姻法》、《继承法》,逐字逐句将相关法律条款读给三兄弟听,并结合实际,分析他们在本案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他还积极引用中华民族尊老孝老敬老的各种典故,苦口婆心地劝告三兄弟换位思考,体谅继母如今“年近八旬、生活没有保障”的艰难处境。
        七天劝说 后妈继子终和解
        经过连续七天先后数十次说服教育工作,三兄弟最终被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一心为民的态度所感动,主动与邱老太达成和解协议:邓先生生前存入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归邱老太所有;邓先生去世后单位解决的抚恤金等费用,邱老太不再享有;邱老太今后的生活、医药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随后,周斌法官亲自与邱老太一道来到储蓄所为其办理了取款业务。
        分割依据 法律条款很明确
        本案中,邓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其遗产。邓先生的妻子邱老太以及邓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三个儿子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依法判决,首先应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邱老太,剩余的其他遗产由邱老太与三个继子平均分割,同时考虑到邱老太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应酌情对其多分。但如果强行判决,势必造成邱老太与三个继子情断义绝,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不利于彻底解决矛盾。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三番五次耐心调解,促成四位特殊当事人和和气气达成互谅互让的调解协议,最终化解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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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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