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展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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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宝贝回家志愿者:汪洋) 据宝贝回家寻子网转帖, 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团伙组织胁迫诈骗利用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比较突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加强打击治理,切实禁绝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解救被组织操纵的未成年人,国家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联合组织开展一场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行动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解救一大批被组织胁迫诈骗利用从事乞讨的儿童和被组织强迫从事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打击处理一大批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各地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卫生等部门和组织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维护国庆60周年社会治安稳定的大局,确保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加大清查力度,完善接报警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街面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先期处置。交警、巡警部门完成先期处置后,可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继续侦办。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疑似组织被拐卖、拐骗儿童和未成年人乞讨的,要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查明真实身份,及时解救被拐卖、拐骗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语教育;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护送其到救肋管理站接受救肋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予以治安处罚。110指挥中心、派出所、刑警队等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是接报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
强化侦查措施,严惩幕后人员。各地公安机关要强化侦查措施,加强专安侦查,坚决打击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幕后组织操纵人员。对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立案侦查,收集、完善、固定犯罪证据,依法予以打击。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及进送返其监护人,对暂时找不到监护人的要一律采血,将DNA检测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涉及人数多、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案侦查。要按照“先取证后打击”的侦查工作原则,对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幕后人员进行重点摸排,对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公交车站、商贸网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控制,摸清幕后犯罪嫌疑人藏匿窝点,抓好情报信息收集,完善调查取证手段,实施精确打击,要强化侦查手段,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发现掌握幕后犯罪嫌疑人,彻底摧毁其犯罪网络。
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必要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并努力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做好打击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予以控制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卫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收治患病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负责做好患病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整治行动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督促、指导各地组织好、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将适时派员赴各地督导检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将纳入公安部“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成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