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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8-09-30 09:13:22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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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权威性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仪陇县科学技术局是仪陇县人民政府行使科技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仪陇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设立仪陇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县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根据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实际情况,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仪陇县科学技术奖是仪陇县人民政府综合性最高科技奖,包括“仪陇县科技杰出贡献奖”和“仪陇县科技进步奖”两种类型的奖励,原则上每五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六条 仪陇县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含专利),对推动仪陇科技进步作出突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和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在仪陇县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国内外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为仪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仪陇县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可空缺)最多不超过3名,各奖励现金2万元。

    第七条 仪陇县科技进步奖的范围是:在我县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情报等科学研究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做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县应用和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我县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获得专利技术成果,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国性学术会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核心期刊发表对科学技术或生产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理论成果。

    第八条 仪陇县科技进步奖的奖励项目按科学技术水平、推广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设下列等级。
                一等奖:授予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15000元。
                二等奖:授予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8000元。
                三等奖:授予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5000元。
                县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荣誉证书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每个获奖项目主研人员限额分别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奖金由获奖项目负责人按参与人员贡献大小予以分配,但项目主研人员所得奖金不得低于70%。

    第九条 申请县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应通过鉴定,并在县科学技术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条 县科技进步奖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完成单位向县科学技术局申报。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向县科学技术局申报。
                (三)同一性质的项目,按照技术水平和登记在先的原则奖励。
                (四)县科学技术局对报来的评奖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合格评奖项目提出拟奖等级草案,报县评审委员会。
                (五)经县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的评奖项目,在“仪陇科技经济信息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匿名信不予受理),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经县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获奖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奖励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二条 仪陇县科技杰出贡献奖、仪陇县科技进步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在仪陇县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仪陇县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将载入仪陇志,由县人事(职改)部门协助办理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凡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4日仪陇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仪陇县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仪陇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仪陇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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